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05知民初39號
原告:陳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濤,河南萬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滑縣道口鎮(zhèn)五星村道康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鄭利紅。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彪與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代文盛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彪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濤,被告九代文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康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2,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在《安陽日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從2000年畢業(yè)至今一直從事平面設計工作,2003年與弟弟組建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久八藝設計公司),專注于提供高品質的品牌設計服務。原告憑借對圖形設計的喜好和執(zhí)著,十幾年中創(chuàng)作了數(shù)百件優(yōu)秀的設計作品,先后榮獲上百個國際、國內設計獎項,作品被國內外眾多專業(yè)設計刊物刊登發(fā)表。因為兄弟倆創(chuàng)作發(fā)表了大量優(yōu)秀作品,而被一些圈內同行推崇為中國平面設計公司100強之一。原告是人物、動物元素圖形商標創(chuàng)作領域優(yōu)秀作品數(shù)量最多的設計師之一。2008年8月原告創(chuàng)作設計了本案涉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2008年8月28日原告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對該作品進行了備案,2010年6月13日原告用該作品申請注冊第8393860號商標,該作品作為原告的代表作品之一廣泛發(fā)表于各種專業(yè)設計刊物和論壇,為原告贏得了廣泛好評,同時原告將大量擁有版權的原創(chuàng)作品注冊商標開展商標轉讓及授權業(yè)務。
2020年4月,原告得知“九代文盛”品牌的商標剽竊抄襲了原告設計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原告調查后發(fā)現(xiàn)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稍做修改后作為“九代文盛”品牌形象大量使用于官方網(wǎng)站、數(shù)十款產品包裝、起碼4家門店招牌、淘寶專賣店、兩個微信公眾號、宣傳廣告、視頻、賀卡、易拉寶廣告等所有的經營和宣傳活動中,并在騰訊視頻、愛奇藝、新浪視頻、好看視頻、搜狐視頻、美篇網(wǎng)、大眾點評網(wǎng)、百度網(wǎng)、搜狐網(wǎng)、淘寶網(wǎng)、中國西藏網(wǎng)、攜程網(wǎng)等網(wǎng)絡平臺大量發(fā)布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其中光是騰訊視頻中一個視頻的播放量就達到3.3萬次,被告品牌榮獲錄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大數(shù)據(jù)平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河南老字號、安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原貢品等眾多榮譽,曾被中央電視臺C×××**鄉(xiāng)土、河南電視臺(老家的味道)、河南電視臺民生頻道(香香美食)、滑縣電視臺(滑州傳奇)等節(jié)目宣傳報道,無論是產品銷量還是品牌影響都非常巨大。而且,被告公司王洪標已于2015年6月16日將該侵權圖形申請注冊了第17215161、17215566號兩個商標(商標申請人王洪標是文盛館羊肉鹵的第十一代傳人,是九代文盛品牌的真正老板),由此可以確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已將近5年時間,而在此前后,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聯(lián)系原告以獲得該圖形作品的授權許可,更未支付相應的授權使用費,很顯然,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并給原告的聲譽和業(yè)務造成嚴重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被告作為知名品牌的企業(yè),開展經營活動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在塑造自身品牌形象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并尊重知識產權,為避免這種不合法的狀況繼續(xù)延續(xù),減少損失,現(xiàn)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護。
被告九代文盛公司辯稱:1.案涉商標權利人王洪標于2016年12月27日將其合法注冊的商標授權被告公司使用,被告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犯;2.案涉商標是王洪標于2015年申請,并于2016年11月被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具有合法的權利,該商標是王洪標的女兒參照祖?zhèn)餮蝾^銅器、雙羊尊、石碑羊頭圖騰而創(chuàng)作設計,并由第十代傳人王守真在2007年將文盛館萬古羊肉鹵申報河南老字號時使用,其權利明顯在先,因此也不可能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而且,王洪標的商標是由羊頭圖形和“九代文盛”文字組成,整個圖形與原告的權利圖形并不相同或相似,被告公司并未對原告的圖形構成侵權,另外,按照非遺項目的規(guī)定,必須通過注冊公司實現(xiàn)非遺項目的保護,雖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利紅與案涉商標所有權人王洪標系夫妻關系,但被告公司與王洪標并無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洪標也非被告公司的股東,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彪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原告擁有著作權的證據(jù):1.原告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作品備案的《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一份,擬證明原告2008年8月28日將《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了備案;2.思緣設計論壇發(fā)布的帖子,擬證明2011年4月17日原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及其他作品發(fā)表于思緣設計論壇;3.原告創(chuàng)作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及兄弟倆的其他作品發(fā)表于七久八藝設計公司官方網(wǎng)站,擬證明原告將《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發(fā)表于自己公司網(wǎng)站開展授權業(yè)務;4.七久八藝設計公司開具的《證明》,擬證明原告是七久八藝設計公司股東及藝術總監(jiān),也是《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設計者和著作權人;5.原告將《羊頭圖形》申請商標注冊的官方網(wǎng)站信息和七久八藝設計公司開具的《證明》,擬證明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用《羊頭圖形》美術作品以七久八藝設計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第8393860號商標,該商標注冊申請比被告早了5年時間;6.原告作品的創(chuàng)作背景和過程,擬證明原告創(chuàng)作《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背景和構思。
第二組證據(jù),被告的侵權證據(jù):1.通過《聯(lián)合信任電子證據(jù)固化保全系統(tǒng)》獲取的被告官方網(wǎng)站上的侵權證據(jù)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擬證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官方網(wǎng)站、數(shù)十款產品包裝等場合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被告涉案品牌是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河南老字號品牌,影響非常巨大,官網(wǎng)上明確寫明王洪標是文盛館羊肉鹵的第十一代傳人,是九代文盛品牌的真正老板;2.原告購買的被告侵權商品,擬證明通過被告的商品包裝可以確定,包裝袋正反兩面都印有涉案圖形,產品監(jiān)制商是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王洪標是文盛館羊肉鹵的第十一代傳人,是九代文盛品牌的真正老板;3.通過《聯(lián)合信任電子證據(jù)固化保全系統(tǒng)》獲取的被告淘寶專賣店上的侵權證據(jù)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擬證明未經原告許可,被告在其淘寶專賣店上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影響非常巨大;4.通過《聯(lián)合信任電子證據(jù)固化保全系統(tǒng)》獲取的被告微信公眾號上的侵權證據(jù)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擬證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微信公眾號、宣傳廣告、數(shù)十款產品包裝、賀卡等場合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影響非常巨大;5.通過《聯(lián)合信任電子證據(jù)固化保全系統(tǒng)》獲取的被告另一個微信公眾號上的侵權證據(jù)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擬證明被告在微信公眾號、宣傳廣告、數(shù)十款產品包裝等場合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6.被告宣傳視頻中的侵權證據(jù),擬證明騰訊視頻、愛奇藝、新浪視頻、好看視頻、搜狐視頻等眾多網(wǎng)絡平臺上被告的視頻侵權證據(jù),其中光是騰訊視頻中被告視頻的播放量就超過3.3萬次,影響非常巨大;7.美篇網(wǎng)上被告的侵權證據(jù),擬證明通過美篇網(wǎng)上的大量侵權信息可以確定被告在產品包裝、易拉寶廣告等場合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被告品牌榮獲錄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大數(shù)據(jù)平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河南老字號等眾多榮譽,影響非常巨大;8.眾多網(wǎng)絡平臺上被告的侵權證據(jù),擬證明通過大眾點評網(wǎng)、百度網(wǎng)、搜狐網(wǎng)、淘寶網(wǎng)、中國西藏網(wǎng)、攜程網(wǎng)等眾多網(wǎng)絡平臺上的侵權信息可以確定被告在起碼4家店面招牌、產品包裝、宣傳廣告等場合大量使用涉案的侵權圖形,起碼4家淘寶店在銷售被告涉案商品,被告的節(jié)目在河南衛(wèi)視播出,影響非常巨大;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wǎng)站公布的商標注冊信息,擬證明被告擅自剽竊原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并于2015年6月16日將該侵權圖形申請注冊了第17215161、17215566號兩個商標(商標申請人王洪標是文盛館羊肉鹵的第十一代傳人,是九代文盛品牌的真正老板),由此可以確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已將近5年時間;10.原告創(chuàng)作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與被告剽竊使用的圖形對比,擬證明被告的圖形是照著原告的作品描摹抄襲而來,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
第三組證據(jù),參考證據(jù):1.原告早年在設計界獲得的部分專業(yè)榮譽,擬證明原告的商標、圖形設計作品屢獲國內外設計專家的肯定,在設計圈內擁有一些知名度;2.原告的設計作品在一個商標類別中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授權)材料,擬證明原告的設計作品在一個商標類別中轉讓商標專用權(授權)的價格是3萬左右,被告剽竊抄襲原告作品申請注冊2個商標,并在公司經營中大量使用,會給原告的授權業(yè)務和專業(yè)聲譽造成長期的不利影響和巨大的經濟損失;3.淘寶網(wǎng)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的報價,擬證明原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消被告的涉案注冊商標,每個商標需要花費3,000元左右的費用(其中商標局規(guī)費是每個商標1,500元,代理公司收費是每個商標1500-2,000元不等),被告注冊成功了1個侵權商標,原告向商標局遞交“商標無效宣告申請”需花費3,000元左右,而這筆費用理應由被告承擔;3.侵犯原告在先著作權的判例3份(其中兩份判例涉及的作品與本案相同、管轄法院也相同),擬證明商標權不得侵犯在先著作權。
被告九代文盛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本案所爭涉的商標是案外人王洪標根據(jù)其女兒原創(chuàng)的羊頭圖創(chuàng)作的,在地方小吃文盛館萬古羊肉鹵2007年被推薦為河南省老字號時,申報人已經使用,申報人設計靈感來源于祖?zhèn)鞯难蝾^銅器、雙羊尊、石碑羊頭圖騰,其時間先于原告,因此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對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本身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案涉商標系案外人王洪標于2016年11月份取得,經王洪標授權我公司使用,被告公司是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實際僅僅經營小飯館,疫情以來未實際經營,且前段因失火一直停業(yè),被告公司無侵犯原告任何權利的惡意,故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對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組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的知名度,更不能證明原告的損失。
被告九代文盛公司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铝凶C據(jù):1.2007年文盛館第十代傳人王守真申報河南老字號時申報材料一組,擬證明2007年文盛館已使用了羊頭圖案,該圖案設計靈感來源于文盛館祖?zhèn)鞯难蝾^銅器、雙羊尊、石碑羊頭圖騰,且先于原告;2.《商標授權書》,擬證明案涉商標權利人王洪標授權被告公司使用商標;3.王洪標家祖?zhèn)鞯难蝾^銅器、雙羊尊、石碑羊頭圖騰及王洪標女兒2007年為申報河南老字號而設計的羊頭素描圖,擬證明其在先設計和使用。
原告陳彪質證認為,對被告九代文盛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沒有異議。對被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均是復印件。對商標使用授權書有異議,原告于2008年8月創(chuàng)作設計了《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并在深圳數(shù)字備案中心進行備案,而被告的涉案商標于2015年6月16日才開始申請注冊,比原告作品的發(fā)表時間晚了將近七年,甚至被告公司的成立時間也是于2015年8月10日成立,在此期間,被告絕無可能接觸過原告的作品。對被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jù)有異議,從原告作品和被告侵權圖形的對比,可以看出被告的羊頭圖形是從原告的作品中剽竊復制而來,被告只是在原告作品上進行了一些掩飾性的修改,對被告所稱侵權圖形是由王洪標女兒根據(jù)自己的靈感創(chuàng)作設計不予認可,被告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因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其提供的第一組、第三組證據(jù)缺乏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陳彪系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以下七久八藝設計公司)的股東及藝術總監(jiān)。2008年8月,陳彪創(chuàng)作設計了《羊頭圖形》美術作品,該作品采用連筆線條和飄帶結合的方式及前后交叉重疊的手法展現(xiàn)羊頭的基本抽象輪廓。七久八藝設計公司出具證明,申明上述《羊頭圖形》美術作品是陳彪設計創(chuàng)作,著作權歸陳彪所有。2008年8月28日,陳彪將其《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了備案,該中心向陳彪出具了備案號為A20080828100748《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該備案證書載明,作品的備案日期為2008年8月28日。
原告陳彪將其《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發(fā)表在七久八藝設計公司的官方網(wǎng)站上進行廣告宣傳,開展授權(注冊商標)或轉讓合作業(yè)務。2010年6月13日,陳彪將其《羊頭圖形》美術作品以七久八藝設計公司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第25類8393860號商標注冊。2011年4月17日,陳彪在思緣設計論壇發(fā)表了包括《羊頭圖形》在內的多幅美術作品。
2009年6月,“萬古文盛館羊肉鹵制作技藝”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文化廳列入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案外人王洪標系“萬古文盛館羊肉鹵”第十一代傳人,并分別被河南省文化廳、安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命名為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萬古文盛館羊肉鹵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安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盛館羊肉鹵”代表性傳承人。
2015年6月16日,案外人王洪標將“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17215161號第29類、17215566第43類商標注冊。2015年8月10日,王洪標注冊成立了被告九代文盛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為銷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
2016年11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王洪標取得第17215161號“羊頭圖形+九代文盛”商標注冊證,有效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包括肉罐頭。2016年12月27日,王洪標授權被告九代文盛公司使用其第17215161號“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注冊商標。
被告九代文盛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及微信公眾號、數(shù)款產品包裝、門店招牌、淘寶專賣店、賀卡、宣傳廣告等經營和宣傳活動中大量使用了“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并在騰訊視頻、愛奇藝、新浪視頻、好看視頻、搜狐視頻、美篇網(wǎng)、大眾點評網(wǎng)、百度網(wǎng)、搜狐網(wǎng)、淘寶網(wǎng)、中國西藏網(wǎng)、攜程網(wǎng)等網(wǎng)絡平臺、中央電視臺C×××**《鄉(xiāng)土》、河南電視臺《老家的味道》、河南電視臺民生頻道《香香美食》、滑縣電視臺《滑州傳奇》等欄目大量發(fā)布含有“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的信息。
以下為原告陳彪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與被告九代文盛公司的“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對比: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的焦點,一是原告陳彪是否享有案涉《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二是被告九代文盛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三是責任承擔及賠償問題。
關于原告陳彪是否享有案涉《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本案中,原告創(chuàng)作的《羊頭圖形》采用連筆線條和飄帶結合的方式及前后交叉重疊的手法展現(xiàn)羊頭的基本抽象輪廓,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且具備可復制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可以作為證據(jù)。根據(jù)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對原告陳彪的《羊頭圖形》出具的《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作品發(fā)表、刊載情況及七久八藝設計公司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結合原告提供的《羊頭圖形》的創(chuàng)作背景及過程,可以確認原告陳彪系案涉《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該美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關于被告九代文獻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陳彪《羊頭圖形》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原告陳彪《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于2008年8月28日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了備案,并于2010年開始公開發(fā)表在公共網(wǎng)絡平臺等媒體,而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就其“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晚于原告《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時間,被告辯稱其“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在2007年第十代傳人王守真將“文盛館羊肉鹵”申報河南老字號時就已使用,其權利明顯在先,對此,被告并未提供相關部門接收的該申報材料中包括該“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的相關證據(jù),其抗辯主張其在先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對比原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和被告注冊商標中的“羊頭圖形”標識,兩者整體上視覺效果相差無幾,被告的“羊頭圖形”在創(chuàng)意構思、長寬比例、飄帶的造型、粗細變化及重疊交叉的位置、弧度處理等方面都與原告的《羊頭圖形》相同,大部分的細節(jié)是完全重合的,被告僅是在原告的《羊頭圖形》上進行了略微修改,兩者已構成了實質性的相似;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告的“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雖進行了商標注冊,但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得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羊頭圖形》在先著作權,對被告抗辯主張其“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具有合法的權利的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九代文盛公司使用的“羊頭圖形+九代文盛”標識抄襲了原告陳彪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且在未經原告許可、未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在其產品上及企業(yè)宣傳中大量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羊頭圖形》美術作品享有的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及賠償?shù)臄?shù)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剽竊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均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基于上述理由,對原告陳彪要求被告九代文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因原告陳彪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九代文盛公司的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得的獲利數(shù)額,本院綜合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用途、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的生產規(guī)模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費用等因素,同時,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與發(fā)展,酌情確定被告九代文盛公司賠償原告陳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對于原告陳彪要求被告九代文盛公司在《安陽日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產品上及企業(yè)宣傳中大量使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且未署名,使公眾誤以為該“羊頭圖形”的作者并非原告,不僅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財產權利,還構成對其人身權利的侵犯,故原告陳彪的該項訴請,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陳彪享有著作權的《羊頭圖形》美術作品的行為;
二、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三、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安陽日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公開向原告陳彪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本院審定,若逾期不履行,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判決內容,費用由被告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四、駁回原告陳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原告陳彪負擔550元,被告滑縣九代文盛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負擔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智 詠 梅
審判員 李 自 強
審判員 呂 建 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寧(兼)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b9ab09d7e344241a280ad2100c79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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